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01财保1号
申请人:重庆英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五路8号C3-5-6。
法定代表人:张廷汉,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凉山州现代房屋建筑集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下顺城街1幢8楼。
法定代表人:黄勇,董事长。
申请人重庆英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向凉山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凉山州现代房屋建筑集成制造有限公司在浙商银行凉山分行(账号6840××××1229)银行存款在45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6501430181820220000019)提供担保。2021年12月24日,凉山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英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凉山州现代房屋建筑集成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万元(开户行浙商银行凉山分行、账号6840××××1229)或查封、扣押相应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重庆英特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田时雨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樊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