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05民初53361号
原告:湾流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13层1301内03、05单元。
法定代表人:史昊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林,男,198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湾流投资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
第三人:阳泉三六九云工厂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城区平安路10号。
法定代表人:徐堃。
第三人:山西欧德宝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经济开发区大连路61号高新技术创业园区创业孵化大楼605房。
法定代表人:徐堃。
第三人:阳泉市城区人民政府,机构地址山西省阳泉市南大街300号。
负责人:王晓丽,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钢,山西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震,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阳泉市城区科技局公职人员。
第三人:葫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城区平安路10号1-2房。
法定代表人:廖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雅婷,女,198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葫芦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湾流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第三人阳泉三六九云工厂管理有限公司、山西欧德宝电子工程有限公司、阳泉市城区人民政府、葫芦科技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受理。2021年3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湾流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湾流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湾流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崔立斌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