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鄂2801执2144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强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ubeidongqiang湖北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恩施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鄂2801民初7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湖北强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恩施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鄂2801民初7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已得到全部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审判我伍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薛钰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