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01民初12888号
原告:湖北嘉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椒园生态产业园王家坳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077012210C。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园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椒园生态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33190504X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生于1968年5月27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
被告:***楷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恩施市航空路1号AB幢2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309891841Q。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嘉垣实业有限公司、***园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楷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北嘉垣实业有限公司、***园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并申请免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二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嘉垣实业有限公司、***园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楷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87.20元,减半收取1593.60元,本院决定免交。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