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01财保206号
申请人***楷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航空路1号AB幢2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309891841Q,联系电话159××××0066。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恩施市建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东风大道5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068401089T,联系电话153××××2222。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防止被申请人不履行义务,转移财产为由,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恩施市建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恩施市东风大道的“建国中兴广场棚户区改造项目(一期)及恩施市
凤凰山轻型汽车修理厂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B区”综合楼二层201-266号的共计66套商铺,查封期限截至2024年6月30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罗 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