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山西晋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中能惠天环境能源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882民初2406号
申请人:山西晋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铝厂铝都大道7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克聪,山西聪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能惠天环境能源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四街36号院5号楼3层3A33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晋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能惠天环境能源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西晋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能惠天环境能源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十里河支行账号为×××上的银行存款1269603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能惠天环境能源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十里河支行,账号为×××上的银行存款1269603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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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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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