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882民初2406-2号
原告:山西晋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铝厂铝都大道7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克聪,山西聪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能惠天环境能源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四街36号院5号楼3层3A33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山西晋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能惠天环境能源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作出(2018)晋0882民初2406号民事裁定书,请求对被告中能惠天环境能源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十里河支行账号为×××上的银行存款1269603元予以冻结。原告山西晋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西晋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能惠天环境能源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山西晋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已向我院申请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中能惠天环境能源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十里河支行,账号为×××上的银行存款1269603元的冻结。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西晋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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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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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