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山西晋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中能惠天环境能源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882民初2406号
原告:山西晋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铝厂铝都大道7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克聪,山西聪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聪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能惠天环境能源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四街36号院5号楼3层3A33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山西晋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能惠天环境能源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山西晋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权利。原告山西晋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晋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63元,由原告山西晋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减半负担383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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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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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