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校兵、山西晋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882民初1815号
原告:**,女,1985年出生,汉族,河津市人,现住***。
被告:***,男,汉族,1967年出生,现住河津市。
被告:山西晋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地址:河津市铝厂。
法人代表:***
社会信用代码:×××。
原告***被告谢校兵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确属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玉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曹玉负担。
审判员齐红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