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冶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南京冶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2630财保1号
申请人:***,男,196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凯里市。
被申请人:南京冶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住所:南京市鼓楼区上海路92号
法定代表人:丁公宝
被申请人:南京冶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台江分公司
公司住所:贵州省台江县革一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曹阳
申请人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二被申请人在台江县国有资产经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壹佰贰拾万元整(¥1200000)元。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位于凯里市鑫鼎国际名居,建筑面积为126.73平方米的一套房屋(产权证号:凯房权证凯里市字第××号,房屋所有权人万建良(申请人儿子))、凯里市建筑面积为76.9平方米的房产(凯房权证州房字第××号,房屋所有权人***)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二被申请人在台江县国有资产经营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壹佰贰拾万元整(¥12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刘光根
审判员  陈友会
审判员  李显周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张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