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冶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洛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南京冶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黔2633执249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洛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从江县洛香镇。
法定代表人:涂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振书,贵州智晓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执行人南京冶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丁公宝,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南京冶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从江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从江县洛贯经济开发区。
负责人:曹阳。
贵州洛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申请执行南京冶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冶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从江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黔26执8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15)黔东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二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材料,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已对二被执行人采取如下的执行措施:
1、2018年9月27日、2018年11月6日、2019年2月13日三次提起网络查控,通过网络查控调查了二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股权和车辆登记情况等,未发现二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线索。
2、2018年9月30日,本院向从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南京冶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从江分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2018年11月5日,本院委托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南京冶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房屋权属、工商登记情况;2018年11月6日,本院委托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查询南京冶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均未发现财产线索。
3、2019年3月22日对南京冶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从江分公司的负责人曹阳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同日对南京冶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丁公宝进行了限制高消费。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南京冶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冶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从江分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南京冶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冶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从江分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已穷尽了调查措施,由于被执行人目前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黔2633执24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倩
审 判 员  王绍勇
审 判 员  韩玉忠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潘海玉
书 记 员  左行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