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黔2601执341号
申请执行人凯里市祥瑞建筑物资租赁站
被执行人南京冶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因被执行人南京冶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自觉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2601民初11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第一、支付申请执行人凯里市祥瑞建筑物资租赁站租金、上车费、堆码费、违约金共计59074.69元;第二、支付申请执行人凯里市祥瑞建筑物资租赁站钢管、扣件、顶托赔偿金74578元及律师费10412元;第三、支付申请执行人凯里市祥瑞建筑物资租赁站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5月10日期间的未归还材料租金36999.27元;第四、支付申请执行人凯里市祥瑞建筑物资租赁站案件受理费3210元及公告费400元。现申请执行人凯里市祥瑞建筑物资租赁站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按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南京冶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还应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2541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南京冶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南京冶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90722.96元至本院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营业部6232610580002214522账户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杨船(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