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华林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梅州市华林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627民初2078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的儿子。
被告:梅州市华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梅州市梅县区华侨城扶贵西路宾馆区22号3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3315055540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梅州市华林实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原告谢**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梅州市华林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梅州市华林实业有限公司已付清尚欠款项,申请撤回对梅州市华林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梅州市华林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