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易森园林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神顺发石材有限公司与青岛易森园林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11民初3162号
原告:青岛神顺发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刘顺来,总经理。
被告:青岛易森园林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淑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晓轩,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丁,男,汉族,1986年12月7月出生,住山东省莱州市,该公司职工。
原告青岛神顺发石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易森园林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神顺发石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神顺发石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明森
审 判 员  张成镇
人民陪审员  杨仕彬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冬晓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