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易森园林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与青岛易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青岛易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9-29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青民五终字第177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邵朱会。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易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尹君群,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洪政、耿方美,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上诉人青岛易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与上诉人青岛易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双方自行和解,均于2015年8月3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经本院审查,上诉人***与上诉人青岛易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准许上诉人青岛易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受理费1598元,由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416元,减半收取708元,由上诉人***负担97.5元,由上诉人青岛易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10.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尤志春
审判员  冷 杰
审判员  孙向东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张 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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