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执7160号
申请人:青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东路361号4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76812786F。
法定代表人:王淑蓉,该单位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聚祥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岛区***向阳村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D85R973。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聚祥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11民初17652号。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本次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的,应当终结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左状根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倩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