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易森园林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易森园林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聚祥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11民初2313号
原告:青岛易森园林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黄岛区长江东路3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76812786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州市。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姬晓轩,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聚祥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黄岛区宝山镇向阳村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D85R97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本山,山东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易森园林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聚祥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青岛易森园林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人民币50000元;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绿化工程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在原告下属各项目进行绿化施工,承包期间被告发生的事故等由被告自行承担责任,原告垫付的,被告应当返还或从承包费中扣除。***作为被告公司的员工,其与被告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在承包合同期间,***受伤后找被告索款无果,原告为××救人,原告垫付5万元。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垫付款项,被告拒绝。请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称其与原告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原告称***与被告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现***与被告之间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应否是工伤正在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至今没有结果。而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系前置程序,依法应当驳回原告的本次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青岛易森园林绿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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