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色八冶二公司兰州预制构件厂与被告某某、甘南州通方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甘0105民初2669号民事裁定书中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0105民初2669号之一
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对原告某某公司兰州预制构件厂与被告***、甘南州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甘0105民初2669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8)甘0105民初2669号民事裁定书中“诉讼费漏写”补正为“本案案件受理费2368元,已减半收取1184元”。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薛 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