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22民初2524号
原告:锦州市立业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松山新区凌南街道桃园村。
法定代表人:史立文,董事长
被告:农安县**体育场馆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农安县农安镇兴隆路泓政天下**3门。
法定代表人:韩英俊,总经理
被告:吉林省泓治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净月大姐国信美邑**第****房。
法定代表人:司政良,董事长
原告锦州市立业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农安县**体育场馆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吉林省泓治路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锦州市立业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02.81元,减半收取2351.4元,由原告锦州市立业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景辉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则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