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泓治路桥有限公司

双阳区丰润建材经销处、吉林省光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隆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22民初2465号
原告:双阳区丰润建材经销处,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常家村五社。
经营者:刘娜。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振宇,系公司职员。
被告:吉林省光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隆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合隆镇谷家岭村委会二楼203室。
法定代表人:贺小鑫。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萍,系公司员工。
被告:吉林省泓治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净月大街国信美邑二期11幢101号房
法定代表人:胡雪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可让,系公司员工。
原告双阳区丰润建材经销处与被告吉林省光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隆分公司、吉林省泓治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双阳区丰润建材经销处于2022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双阳区丰润建材经销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双阳区丰润建材经销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17,833.92元,减半收取计8,916.96元,由原告双阳区丰润建材经销处负担。
审判员  刘鑫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