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03执保225号
申请人:长春市永发金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
被执行人:吉林省光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被执行人:吉林省泓治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
长春市永发金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光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泓治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裁定保全了被执行人吉林省光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和车辆。现因案外人吉林省泓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动向本院提供担保财产申请对被执行人吉林省光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吉林省光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及其它等值财产的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明远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宋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