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103执保152号
申请人:长春市永发金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
被执行人:吉林省光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
被执行人:吉林省泓治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
长春市永发金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光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泓治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作出(2022)吉0103民初43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吉林省光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现因案外人吉林省泓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动向本院财产保全被执行人吉林省光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泓治路桥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如果法院判决二被执行人吉林省光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吉林省泓治路桥有限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案外人愿以查封的房产拍卖、变卖后抵付欠款。故本院决定解除对被执行人吉林省光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吉林省光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明远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宋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