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泓治路桥有限公司

长春市永发金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吉林省泓治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民终2979号
(2022)吉01民终2979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春市永发金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新月路1-1号B5栋302室。
法定代表人:林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国松,北京尚公(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泓治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净月大街国信美邑二期第11幢101号房。
法定代表人:胡雪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营,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永恩,员工。
上诉人长春市永发金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吉林省泓治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22)吉0103民初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吉林省泓治路桥有限公司收到法院预交上诉费用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吉林省泓治路桥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雨萍
审判员  吴 丹
审判员  张智超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智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