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103执2742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永发金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新月路1-1号B栋302室。
法定代表人林栋。
被执行人吉林省泓治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净月大街国信美邑二期第11幢101号。
法定代表人胡雪峰。
本院在执行长春市永发金石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吉林省泓治路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2022)吉01民终2979号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该案经本院强制执行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一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2022)吉01民终2979号法律文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审判员 王子明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宇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