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22民初3315号
原告:***,男,198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
被告:吉林省泓治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净月大街国信美邑二期第11幢101号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吉林省泓治路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54元减半收取207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