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东北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市东北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吉林市昌邑区吉康绿谷种植专业合作社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执451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东北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前二道乡金丰村。
法定代表人:崔文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力元,吉林东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任员,吉林东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吉林市昌邑区吉康绿谷种植专业合作社,住吉林省吉林社昌邑区孤家店镇孤家店村十一组。
法定代表人:曹荣杰,该合作社理事。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东北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昌邑区吉康绿谷种植专业合作社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7日作出的(2019)最高法知民终7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及执行情况如下:
1.本院于2021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吉林市昌邑区吉康绿谷种植专业合作社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1年4月1日、2021年4月2日、2021年7月28日、2021年11月2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网络资金、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税务、工商股权等财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网络资金、证券、保险、车辆、税务、工商股权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1年4月9日到长春市房产档案馆、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和土地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依法划扣被执行人吉林市昌邑区吉康绿谷种植专业合作社名下银行存款142142.64元。在拟向申请执行人发放过程中,因案外人异议而立案审查,尚无结果。
5.因被执行人吉林市昌邑区吉康绿谷种植专业合作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6.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已将本案财产查证及执行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因此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院同时提请申请人特别注意:对于已依法查封的上述财产,申请人应于查封到期日前15个工作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续行查封;逾期不申请,视为该纠纷已解决而无需强制执行,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宗子君
审 判 员 刘 洋
审 判 员 李明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曹 雪
书 记 员 金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