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吉01民初219号
原告:吉林市东北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丰满区前二道乡金丰村。
法定代表人:崔文勃。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佐利,吉林中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祥毅,北京市时代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市昌邑区吉康绿谷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孤店子镇孤店子村十一组。
法定代表人:曹荣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崇军,男,197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岱,吉林省长春市新时代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原告吉林市东北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北生态公司)与被告吉林市昌邑区吉康绿谷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吉康合作社)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北生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佐利、陈祥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吉康合作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仲崇军、石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北生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吉康合作社立即停止侵犯东北生态公司ZL201410622980.9号专利权的行为;2.判令吉康合作社依法赔偿东北生态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137,767.08元;3.判令吉康合作社承担东北生态公司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公证费、鉴定费、差旅费等)20,000.00元;4.判令吉康合作社自行拆除已建和在建的侵犯东北生态公司发明专利权的案涉日光温室的蓄热保温墙体部分;5.判令吉康合作社在省级以上报刊登报消除因侵犯东北生态公司专利权给东北生态公司造成的影响。事实与理由:东北生态公司于2014年11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具有蓄热保温墙体的日光温室及其搭建方法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201410622980.9号,该专利于2016年05月25日授权公告,专利权人至今缴纳年费,专利权至今有效。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东北生态公司根据线索,于2018年01月30日到左家镇马虎头村对利用东北生态公司的专利技术建造的日光温室进行调查了解,经了解证实系吉康合作社所建造。又经调查了解,吉康合作社利用东北生态公司的专利技术在吉林市昌邑区孤店子镇孤店子村建造日光温室进行种植经营和对外出租以获取利润。吉康合作社实施了利用东北生态公司发明专利侵犯东北生态公司专利权行为,侵权产品(方法)落入东北生态公司专利权保护范围,构成侵权,致使东北生态公司遭受巨大损失。为保护发明专利权,制止吉康合作社的不法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东北生态公司特请求贵院依法裁判,支持东北生态公司诉讼请求。
吉康合作社答辩称,我方制造生产的涉案产品,结构和专利产品不同,没有构成侵权;另外东北生态公司的专利是在申请之前已经被公开的现有技术,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我方认为不构成侵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东北生态公司为ZL201410622980.9号“具有蓄热保温墙体的日光温室及其搭建方法”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的申请日为2014年11月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5月25日,结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收费票据可以确认该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目前仍处于有效期内。
ZL201410622980.9号“具有蓄热保温墙体的日光温室及其搭建方法”发明专利包括10项权利要求。本案中,东北生态公司明确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3、4、5、7、9的内容作为确定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依据。上述专利权利要求内容为:1.一种具有蓄热保温墙体的日光温室,它包括透光塑料棚膜、保温被、卷膜器、卷帘机、两侧山墙和保温板,所述透光塑料棚膜的外面覆设保温被,保温被的前端和后端分别与卷帘机固连,所述山墙上设置门,其特征是:还包括基础垫层、前地梁、山墙地梁、后枕梁、拱架、纵梁和后墙体,所述基础垫层与前地梁、山墙地梁为连为一体的凝固砼体,前地梁设置用于连接拱架的预埋件,基础垫层设置用于固连后枕梁的预埋件,后枕梁分别置于基础垫层的上面并通过预埋件固连,若干根拱架平行设置,每根拱架的两端分别与前地梁设置的预埋件和后枕梁插接固连,拱架的后端与后枕梁间具有夹角α,每根拱架内还均设置内支管,内支管与后枕梁间具有夹角β,夹角α与夹角β相对应,若干根拱架之间通过置于拱架内侧的纵梁固连为一体,在拱架的前端和后端分别安装两根平行的压膜槽,前端的两根压膜槽之间为前通风口、后端的两根压膜槽之间为后通风口,两侧山墙分别置于两侧的山墙地梁上面并同时与拱架、纵梁和山墙地梁固连,后墙体置于后枕梁上、拱架内并固连,透光塑料棚膜外敷于拱架上并固连,两个卷膜器分别固定在山墙外侧,一个卷膜器与前通风口处的透光塑料棚膜下端固连、另一个卷膜器与后通风口的透光塑料棚膜下端固连;在基础垫层和前地梁及山墙地梁的外侧沿周设置材质为苯板的保温板,保温板的上端与基础垫层和前地梁及山墙地梁接触、下端埋入地下。
2.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蓄热保温墙体的日光温室,其特征是:所述拱架的后端与后枕梁间的夹角α为80°~82°。
3.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蓄热保温墙体的日光温室,其特征是:所述内支管与后枕梁间的夹角β为86°~88°。
4.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蓄热保温墙体的日光温室,其特征是:所述拱架和内支管均为内层热镀锌、外层涂覆反光塑层的矩形复合管。
5.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具有蓄热保温墙体的日光温室,其特征是:所述后墙体包括钢塑墙网、导热墙布、蓄热保温基质和保温隔板,所述后墙体的两侧为对置的钢塑墙网,钢塑墙网内侧设置导热墙布,导热墙布中间为蓄热保温基质,在一组导热墙布和蓄热保温基质之间设置保温隔板,墙体顶面设有材质为凝固砼体的封盖,墙体置于拱架与内支管之间、保温隔板靠近拱架并固连。
7.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具有蓄热保温墙体的日光温室,其特征是:蓄热保温基质为湿度35~50%的细土。
9.一种具有蓄热保温墙体的日光温室的搭建方法,其特征是:包括以下步骤:
1)平整地面,按照日光温室的大小浇注基础垫层、前地梁、山墙地梁,浇注时前地梁设置用于连接拱架的预埋件,基础垫层设置用于固连后枕梁的预埋件,浇注完成进行养生使基础垫层、前地梁、山墙地梁的砼体凝固;
2)铺设后枕梁,并通过预埋件与基础垫层固连;
3)安装拱架
a将内支管置于后枕梁上并与后枕梁插接固连,固连时保持内支管与后枕梁间具有夹角β;
b将拱架前端与前地梁、后端与后枕梁、中间与内支管分别插接固连,插接固连时保持拱架的后端与后枕梁间具有夹角α;
4)安装两侧山墙,在一侧山墙上留门口并安装门;
5)安装纵梁,通过纵梁将两侧山墙及其拱架连接为一体;
6)在拱架的前端安装两根平行的压膜槽、后端安装两根平行的压膜槽;
7)再安装墙体
a先将一组钢塑墙网在外、导热墙布在内放置在拱架与内支管之间、固连在拱架的后端上;
b再将另一组钢塑墙网在外、导热墙布在内放置在拱架与内支管之间、固连在拱架的内支管上,两个导热墙布相对应;
c然后在拱架后端固连的导热墙布内放置保温隔板,先竖直向上横排排列一层保温隔板、再竖直向上竖排排列一层保温隔板;或者先竖直向上竖排排列一层保温隔板、再竖直向上横排排列一层保温隔板;
d将细土加水至湿度35~50%,然后将加水的细土作为蓄热保温基质填加到导热墙布和保温隔板之间捣密实;
e在墙体顶端浇注砼体进行封盖。
8)将透光塑料棚膜敷设于拱架外并固连,在前端的两根压膜槽之间为前通风口、后端的两根压膜槽之间为后通风口;
9)再将保温被覆盖到透光塑料棚膜上并固连;
10)两个卷膜器分别固定在山墙外侧,一个卷膜器与前通风口处的透光塑料棚膜下端固连、另一个卷膜器与后通风口的透光塑料棚膜下端固连;
11)将两个卷帘机分别与保温被的前端和后端固连;
12)在基础垫层和前地梁及山墙地梁的外侧沿周设置材质为苯板的保温板,保温板的上端与基础垫层、前地梁或山墙地梁接触、下端埋入地下,然后在沿周的保温板上填土并压实。
东北生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彤与公证员严梓萌、公证人员高宇航于2018年3月6日上午前往吉林市孤店子村的一处大院内,对大院内的大棚进行摄像拍照,吉林省吉林市江城公证处出具了(2018)吉江城证字第5911号公证书予以证实。东北生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彤与公证员严梓萌、公证人员高宇航于2018年3月6日上午和2018年5月30日上午两次前往吉林省吉林市左家镇河湾子街道马虎头村三社的六个大棚处进行摄像拍照,吉林省吉林市江城公证处分别出具了(2018)吉江城证字第5912号公证书及(2018)吉江城证字第21500号公证书予以证实。吉康合作社认可(2018)吉江城证字第5911号、第5912号公证书后附照片及第21500号公证书后附第31-56张照片中所显示的温室大棚系由其搭建,并确认其均采用了相同的技术方案。
2016年6月12日,吉康合作社与吉林市昌邑区左家镇马虎头村签订《大棚制作安装合同》,约定吉康合作社为马虎头村建设安装温室大棚,价格每平米270元。吉康合作社认可其从事有偿为他人搭建温室大棚的业务,并印制宣传册对其有偿搭建温室大棚的业务进行宣传,同时也自行使用被控侵权的温室大棚的事实。吉康合作社对东北生态公司提供的《吉康合作社侵权建设及销售温室大棚明细表》中记载的其搭建的被控侵权温室大棚的栋数、面积予以认可,即在吉林市左家镇马虎头村搭建6栋被控侵权温室大棚,合计面积为4730.4平方米;在吉康合作社园区内搭建79栋被控侵权温室大棚,面积总计50103平方米。
吉康合作社曾与北京舜土规划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土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舜土公司向吉康合作社提供了《吉林市昌邑区吉康绿谷功能性蔬菜种植园社会投资菜田建设项目图册》,但吉康合作社称其并未按照舜土公司提供的设计图实际实际施工,并提交一份“吉林市昌邑区吉康绿谷种植专业合作社温室大棚实际建设施工图”,称其搭建的被控侵权的温室大棚均采用了该建设施工图上显示的技术方案。
将(2018)吉江城证字第5911号、第5912号公证书后附照片及第21500号公证书后附第31-56张照片中所显示的被控侵权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方案,结合吉康合作社提交的“吉林市昌邑区吉康绿谷种植专业合作社温室大棚实际建设施工图”,以及其自行出具的《涉案专利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大棚的技术特征对比》意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3、4、5、7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比对:
与权利要求1比对,区别特征在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采用“两个水泥地梁”替代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基础垫层”,即被诉侵权技术方案采用“两个水泥地梁”替代“基础垫层”与前地梁、山墙地梁为连为一体的凝固砼体;采用“两个水泥地梁”替代“基础垫层”设置用于固连后枕梁的预埋件;其他技术特征相同。
与权利要求2比对,除引用的权利要求1的区别特征外,吉康合作社称其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夹角α为84°,区别于权利要求2中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拱架的后端与后枕梁间的夹角α为80°~82°。
与权利要求3比对,除引用的权利要求1的区别特征外,吉康合作社称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夹角β为90°,区别于权利要求3中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支管与后枕梁间的夹角β为86°~88°。
与权利要求4比对,除引用的权利要求1的区别特征外,吉康合作社称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拱架和内支管外层涂覆的是油漆,区别于权利要求4附加技术特征拱架和内支管均为内层热镀锌、外层涂覆反光塑层的矩形复合管。
与权利要求5比对,除引用的权利要求1的区别特征外,吉康合作社称其缺少附加技术特征“墙体顶面设有材质为凝固砼体的封盖”,但从吉康合作社提交的“吉林市昌邑区吉康绿谷种植专业合作社温室大棚实际建设施工图”来看,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包含此项技术特征。其他技术特征相同。
与权利要求7比对,除引用的权利要求1的区别特征外,吉康合作社称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采用的蓄热保温基质为干土,区别于权利要求7附加技术特征蓄热保温基质为湿度35~50%的细土。
吉康合作社提交了《吉林市龙潭区金珠镇菜田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图》、中国国际招标网截图,以及榆树市太安乡党员干部远程教育棚膜经济教学实践基地照片,拟证明涉案专利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属于现有技术,并称该设计图于2018年7月27日在吉林市龙潭区农业水利局取得。
另查明,东北生态公司因申请出具(2018)吉江城证字第5911号、(2018)吉江城证字第5912号公证书向公证处支付公证费6000元;因申请出具(2018)吉江城证字第21500号公证书向公证处支付公证费5000元,东北生态公司在本案主张2500元。东北生态公司为本案支付律师费5.6万元。
本院认为,东北生态公司为ZL201410622980.9号“具有蓄热保温墙体的日光温室及其搭建方法”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权处于有效期内受到法律保护,东北生态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对此进一步解释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本案中,东北生态公司明确主张涉案专利权的第1、2、3、4、5、7、9项权利要求,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该专利第1、2、3、4、5、7、9项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也包括与该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将本案被诉侵权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的第1、2、3、4、5、7、9项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特征进行比对,如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上述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虽然采用“两个水泥地梁”替代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技术特征“基础垫层”,但该“两个水泥地梁”与“基础垫层”一样,与前地梁、山墙地梁为连为一体的凝固砼体,并设置用于固连后枕梁的预埋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之规定,虽然该“两个水泥地梁”之间没有封闭,使蓄热保温机制能够与土壤相连,但与“基础垫层”相比,属于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等同特征。因此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包含了与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应当认定其落入涉案专利权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2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即使吉康合作社所称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夹角α为84°属实,与权利要求2中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夹角α为80°~82°相比也属于等同特征,因此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包含了与权利要求2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包括附加技术特征和引用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应当认定其落入涉案专利权权利要求2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3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即使吉康合作社所称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夹角β为90°属实,与权利要求3中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夹角β为86°~88°相比也属于等同特征,因此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包含了与权利要求3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包括附加技术特征和引用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应当认定其落入涉案专利权权利要求3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4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即使吉康合作社所称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拱架和内支管外层涂覆的是油漆属实,与权利要求4中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拱架和内支管外层涂覆的反光塑层相比也属于等同特征,因此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包含了与权利要求4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包括附加技术特征和引用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应当认定其落入涉案专利权权利要求4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5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包含了与权利要求5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包括附加技术特征和引用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应当认定其落入涉案专利权权利要求5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7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即使吉康合作社所称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采用的蓄热保温基质为干土属实,与权利要求7中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蓄热保温基质为湿度35~50%的细土也属于等同特征,因此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包含了与权利要求7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包括附加技术特征和引用权利要求5记载的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应当认定其落入涉案专利权权利要求7保护范围。
因东北生态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吉康合作社搭建被控侵权温室大棚的方法,无法判断吉康合作社所采用的搭建方法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9的保护范围,此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由东北生态公司自行承担。
经上述比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3、4、5、7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均在被诉侵权产品中得以体现,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ZL201410622980.9号“具有蓄热保温墙体的日光温室及其搭建方法”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如前所述,本案被控侵权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方案落入ZL201410622980.9号“具有蓄热保温墙体的日光温室及其搭建方法”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属于专利产品。吉康合作社未经权利人东北生态公司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其专利产品,侵犯ZL201410622980.9号“具有蓄热保温墙体的日光温室及其搭建方法”发明专利权,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吉康合作社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规定:“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第六十二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属于现有技术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吉康合作社以《吉林市龙潭区金珠镇菜田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图》、中国国际招标网截图,以及榆树市太安乡党员干部远程教育棚膜经济教学实践基地照片作为现有技术抗辩证据,虽然中国国际招标网截图显示了吉林市龙潭区金珠镇菜田项目的招标信息,但并未公开相关技术方案;吉康合作社称其于2018年7月27日在吉林市龙潭区农业水利局取得《吉林市龙潭区金珠镇菜田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图》,该取得时间在东北生态公司ZL201410622980.9号“具有蓄热保温墙体的日光温室及其搭建方法”发明专利申请日2014年11月9日之后,且仅通过吉康合作社陈述不能认定吉林市龙潭区农业水利局已将该技术方案公开;通过榆树市太安乡党员干部远程教育棚膜经济教学实践基地照片不能确认其采用的技术方案,不能作为支持现有技术抗辩的证据。综上,吉康合作社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提出的现有技术抗辩不能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六)赔偿损失。……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本案中结合东北生态公司的诉讼请求,吉康合作社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吉康合作社停止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即已承担了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东北生态公司要求判令吉康合作社自行拆除已建和在建的侵犯东北生态公司发明专利权的案涉日光温室的蓄热保温墙体部分,缺乏法律依据且不具有可执行性,本院不予支持。因东北生态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吉康合作社给其造成不良影响,需要恢复名誉,本院对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东北生态公司主张的包括律师代理费、公证费、旅差费等维权合理费用共计2万元,本院将结合其提供的相关票据和本案具体情况,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予以酌情考虑。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东北生态公司提供了己方销售合同拟证明涉案专利产品平均销售价格并按照25%利润率(每平方米100.75元)计算其损失数额,但其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吉林市左家镇马虎头村的6栋被控侵权温室大棚用于销售,且吉康合作社对25%利润率(每平方米100.75元)的计算方式不予认可,自认其销售被控侵权温室大棚每平方米利润约30元,东北生态公司对此亦不予认可,故东北生态公司提供的证据既无法证明自己因侵权所受到的具体损失,亦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吉康合作社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或可参照的有效专利许可使用费。本院综合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规模、范围、涉案专利权的种类、创新程度以及东北生态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八项及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吉林市昌邑区吉康绿谷种植专业合作社立即停止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侵犯ZL201410622980.9号“具有蓄热保温墙体的日光温室及其搭建方法”发明专利的温室大棚;
二、吉林市昌邑区吉康绿谷种植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吉林市东北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86万元(包括合理维权费用);
三、驳回吉林市东北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063元,由吉林市东北生态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3275元,吉林市昌邑区吉康绿谷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87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欣
人民陪审员 刘欢欢
人民陪审员 王珊珊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姜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