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安城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好与淮某某昇花园幼儿园、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803民初2669号

原告:**好,男,195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喜,江苏沁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昇花园幼儿园,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东昇花园。

负责人代表人:戴萍,该园园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效英,周**红军小学幼儿教学集团基建负责人。

被告:***,男,197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军英,淮安市淮安区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安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书香名苑****。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好与被告淮***昇花园幼儿园、***、江苏安城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2日立案后,于2020年8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10月9日转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于2020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喜、被告淮***昇花园幼儿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效英、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军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安城建设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报酬40755元,并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从江苏安城建设有限公司处转包淮***昇花园幼儿园工程,自2017年7月30日至2019年1月7日期间,原告在被告***承包的东昇花园幼儿园工地做装修工,2019年1月7日原告与***进行结算,被告***出具欠条,欠原告工资款40755元,后未还款,原告索要未果,引起纠纷。

被告淮***昇花园幼儿园辩称:我幼儿园与原告无劳务关系,我们不欠原告劳务费。幼儿园工程是江苏安城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合同,与***无合同关系。

被告***辩称:与原告无劳务关系我出具的欠条是原告逼迫出具的,该欠款数额中含有原告原来借款的利息部分。

被告江苏安城建设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在2017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雇佣原告**好在淮***昇花园幼儿园工地和淮安师范学院工地做勤杂工,双方约定每天180元,共242个工作日,计43560元。后被告***工地账目负责人丁春林给付原告**好5000元,被告***尚欠原告**好工资款38560元。另原告**好又按照丁春林要求为被告***垫付其他人工资款2000元,垫付工人伙食费215元,合计被告***欠原告40775元。2019年1月7元,被告***出具欠条,欠条内容为:下欠**好肆万零柒佰柒拾伍元整。后被告***未还款,引起诉讼。

2017年7月江苏安城建设有限公司承建淮***昇花园幼儿园室内装饰工程,江苏安城建设有限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被告***施工。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被告出具的欠条、被告***申请的证人陈某,4证言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行为,形成劳务合同关系。为他方提供劳务的人有权利获得报酬,接受劳务的一方没有全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有义务按照约定向提供劳务方支付劳动报酬。本案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应该按约定向原告支付报酬。原告**好在为被告***工地做工期间,又为被告垫付他人工资和工人伙食费,原告**好的垫付行为,与被告***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2019年1月7日原告与被告***进行结算,被告***出具的条据中确认尚欠原告40775元,原告要求被告***给付40775元,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以支持。被告***辩称该结算欠条是原告逼迫其出具的,无证据证明,被告***申请的证人到庭作证,仅证明双方结算时有争吵,并无逼迫行为,被告***辩称结算的40775元含有前期借款的利息,但并未向法庭提供有关证据,原告**好当庭陈述了40775元的组成,不包含利息部分,故被告辩称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好庭审确认涉案标的40775元是由淮***昇花园幼儿园工地和淮安师范学院工地做工的劳务费以及原告为***垫付的他人工资款、伙食费组成,原告没有明确***欠淮***昇花园幼儿园工地劳务费的金额,故原告**好要求淮***昇花园幼儿园和江苏安城建设有限公司归还40775元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好劳务费和垫资款共计40775元;

二、驳回原告**好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9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同意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淮安市清江浦支行,账号:62×××04)。

审 判 长  陈 慧

人民陪审员  杨晓云

人民陪审员  王 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 助理  李 艳

书 记 员  任 越

附:裁判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