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804执800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江苏安城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安城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9)苏0804民初70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江苏安城建设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医疗费47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50元、护理费2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61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500元、一次性医疗补助金72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5700元、拖欠工资4930元、交通住宿费2135元,合计207289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等,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
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实施相关高消费行为;
3、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实地调查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保险、工商、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4、通过淮安市淮阴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通过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江苏安城建设有限公司在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作为原告起诉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一审判决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给付江苏安城建设有限公司3362957.55元及利息,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目前该案正在二审审理阶段,本院已向淮安市清江浦法院和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待生效判决作出后,协助冻结被执行人的相关债权;
6、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
本院已将相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其对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及执行措施未提出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有无可供执行财产以及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告知书等法律文书,通过执行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适宜处置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夏 明
审判员 李 伟
审判员 邵海州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王 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