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民终24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安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书***A5幢A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崮山路7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腾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安城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2020)苏0812民初108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安城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安城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安城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6784元,减半收取8392元,由上诉人江苏安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田 庚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何 倩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