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民终31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南通木萱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青年东路******。
法定代表人:黄莉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晓凡,江苏厚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波华,江苏厚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南通德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方庄村****div>
法定代表人:王峰,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南通木萱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德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20)苏0682民初3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南通木萱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南通木萱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通木萱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上诉人南通木萱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琰
审判员 沙 楠
审判员 陈燮峰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