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荣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青海荣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冕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3433民初934号
原告:***,男,197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
被告:***,男,198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
被告:青海荣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胜利路59号写字楼。
原告***与被告***、青海荣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之日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