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荣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墙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青海荣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21民初594号
原告:青海墙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长宁镇上孙家寨村XX。
法定代表人:赵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丽霞,青海立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万胜,青海立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荣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西宁市城**胜利路XX。
法定代表人:李顺章,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时兴录,男,198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青海省乐都县居民,住该镇。
被告:李顺章,男,199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青海省西宁市湟中区村民,住该村。
原告青海墙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荣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时兴录、李顺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青海墙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墙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起诉后,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墙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26元,减半收取2063元,由原告青海墙友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党  韩  林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马晓芳
书 记 员     李茸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