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801民初2737号
原告:***,男,1981年12月22日生,汉族,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永城市,现住青海省格尔木市,身份证号XXX。
原告:***,男,1979年2月9日生,汉族,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潢川县,现住青海省格尔木市,身份证号XXX。
被告:***,男,1986年12月10日生,汉族,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现住青海省格尔木市,身份证号XXX。
被告:青海荣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胜利路59号写字楼801室,社会信用统一代码91630104059131849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身份证号不详。
原告***、***与被告***、青海荣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160.36元,减半收取8080.18元,由原告***、***负担4040.18元,由被告***负担4040元(已当庭支付)。
审 判 员 申 旭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