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曲麻莱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青2726执保1号
申请保全人:青海豪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海湖大道9号48号楼2**2141室。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青海荣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胜利路59号写字楼801室。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人青海豪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青海荣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海荣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400266.89元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财产,并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险价值为400266.89元的保函进行担保,保险期间为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诉讼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本院作出的(2023)青2726民初31号民事裁定书。依照裁定书内容依法保全标的人民币400266.89元,被保全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521元。
经本院执行,现已保全到位人民币40266.89元。至此,青海豪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保全的(2023)青2726民初31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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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