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525民初168号
原告:次成松保,男,1965年5月23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藏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原告:***,男,1969年8月21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赟,泰和泰(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兴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贵南县茫曲镇解放西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席孝继,总经理。
原告次成松保、***与被告青海兴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次成松保、***于2021年8月23日以被告青海兴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将保证金退还给案外第三人,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次成松保、***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次成松保、***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次成松保、***负担。
审判长 朱元红
审判员 卓玛本
审判员 李兴华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黄刚
书记员 才让卓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