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特变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特变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宁泰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911执58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特变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青春创业开发区卧虎山南街。
法定代表人:房玉国,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宁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经济开发区七星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贾宁,职务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特变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宁泰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2日作出的(2019)鲁0911民初15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0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传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执行标的本金3858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签收,未履行。
2020年3月1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网银、证券、车辆和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7月8日本院执行干警线下扣划被执行人山东宁泰电器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账户存款49957.5元,并支付给申请人。
2020年7月27日第二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网银、证券、车辆和工商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0年7月29日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0年7月30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并制作笔录,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也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加倍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兵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