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特变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宁泰电器有限公司、山东特变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0302执保279号
申请人山东宁泰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特变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20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宁泰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特变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220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宋作岩
法官助理潘丽 代理书记员  鲁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