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特变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宁泰电器有限公司、山东特变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302财保327号
申请人山东宁泰电器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特变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20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用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山东宁泰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特变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220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山东宁泰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韩宏
法官助理李康 书记员安芯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