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民终37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特变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泰山青春创业开发区卧虎山南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名县公牛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经济开发区京府工业园区二中南路南侧***车轮东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山东特变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名县公牛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22)鲁0911民初23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山东特变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在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山东特变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特变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姜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