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特变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特变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山东宁泰电器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民终22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特变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青春创业开发区卧虎山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584504850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宁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经济开发区七星路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743393925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淄博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系山东宁泰电气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住淄川区。 上诉人山东特变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变电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宁泰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泰电器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21)鲁0302民初10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在宁泰电器公司与万豪陶瓷公司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宁泰电器公司未按照与万豪陶瓷公司的约定供应干式全铜变压器,而是向特变电力公司订购了材质为半铜的变压器交付给万豪陶瓷公司,宁泰电器公司存在故意违约行为,对于损失的产生存在较大过错,特变电力公司现要求对于变压器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行鉴定,重审时应结合鉴定情况对于损失数额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划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21)鲁0302民初10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山东特变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9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禚慧聪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皮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