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2民初1013号
申请人:山东宁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经济开发区西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743393925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特变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青春创业开发区卧虎山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584504850H。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宁泰电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特变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
22000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特变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2200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韩 宏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 康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