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园林有限公司

胜利园林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1526民初2769号
原告:胜利园林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66973164507。
法定代表人:简新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祥忠,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男,汉族,1975年5月8日生,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08641919838。
负责人:段玉宏,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安然,河南问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胜利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利园林)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淄博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淄博人保公司负责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9年5月31日,***驾驶鲁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潢川县××大道侧翻,致其公司种植的景观树木受损,肇事车辆有保险,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损失13534元。
被告***未予答辩。
被告淄博人保公司辩称,在肇事司机驾驶证等相关证件齐全且合法有效,不存在免赔情形,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原告的损失鉴定过高,保留重新鉴定的权利,公司不是侵权人,不承担鉴定费、诉讼费。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31日4时许,被告***驾驶鲁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潢川县××大道由东向西行驶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撞到道路南侧道路附属设施发生侧翻,致道路边的树木及路基损坏。
事故由潢川县公安交警大队予以证明。
涉案受损的树木为胜利园林种植和养护的景观树木。
树木损失,经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评估,损值12649元。花费评估费885元。
事发时,鲁C×××××号车辆在淄博人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者险,三者险的保险金额200万元,不计免赔。
本院认为,被告***驾驶鲁C×××××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违法行驶,致原告胜利园林种植和养护的树木受损,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结合庭审情况和有关法律规定,胜利园林受损的树木12649元,由淄博人保公司赔偿,评估费885元,由***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胜利园林有限公司赔偿款12649元(账户名称:潢川县财政支付中心;开户行:工行潢川支行;账号:17×××68);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胜利园林有限公司赔偿款885元(账户名称:潢川县财政支付中心;开户行:工行潢川支行;账号:17×××68)。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已减半收取69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转账收款单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信阳分行,账号:46×××16),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胡继根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罗惠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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