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园林有限公司

胜利园林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1526民初2777号
原告:胜利园林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66973164507。
法定代表人:简新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祥忠,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男,汉族,1968年10月5日生,住河南省息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8322367537。
负责人:毛寄文,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恩平,江苏天豪(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胜利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利园林)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人保公司负责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9年7月10日,***驾驶沪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潢川县××大道,因操作不当,致其公司种植养护的道路景观树木受损,肇事车辆在被告处投有保险,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损失21864元。
被告***未予答辩。
被告上海人保公司书面辩称,在驾驶人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合法有效的情形下,公司愿意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对事故事实和责任认定无异议,公司认可原告损失为19161元,超出部分不承担;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
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10日6时20分许,被告***驾驶沪D×××××(沪K6799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潢川县××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崔庄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失控撞到路边原告胜利园林承包种植的景观树木,致树木等受损。
事故由潢川县公安交警大队予以证明。
受损树木等的损失,经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评估,损值20434元。花费评估费1430元。
事发时,沪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上海人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者险,三者险的保险金额100万元,不计免赔。
本院认为,被告***驾驶沪D×××××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违法行驶,致原告胜利园林承包路段种植的树木等受损,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结合庭审情况和有关法律规定,胜利园林受损的树木等损失,由***赔偿评估费1430元,上海人保公司赔偿2043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胜利园林有限公司赔偿款20434元(账户名称:潢川县财政支付中心;开户行:工行潢川支行;账号:17×××68);
二、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胜利园林有限公司赔偿款1430元(账户名称:潢川县财政支付中心;开户行:工行潢川支行;账号:17×××68)。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46元,减半收取17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转账收款单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兴业银行信阳分行,账号:46×××16),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胡继根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罗惠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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