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628执4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胜利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迎宾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66973164507。
法定代表人:简新春,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省鹿邑县林业局,住所地河南省鹿邑县行政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宋委,系该局局长。
关于执行胜利园林有限公司与河南省鹿邑县林业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胜利园林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双方达成长期和解,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六十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1628执452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振
审判员 宋一鸣
审判员 陈 熙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郑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