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园林有限公司

某某、胜利园林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26民初5079号原告:胜利园林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66973164507。法定代表人:简新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易瑞,河南众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男,汉族,1971年2月13日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怀远县鸿宇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MA2MQ0F16D。法定代表人:李宝宝,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849867455K。负责人:凌海飞,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婷,平安财险安徽分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受理的原告胜利园林有限公司与被告***、怀远县鸿宇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胜利园林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告判决前,原告胜利园林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怀远县鸿宇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胜利园林有限公司撤诉。本案诉讼费已减半收取27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胡继根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书记员王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