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园林有限公司

胜利园林有限公司、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26民初4740号
原告:胜利园林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66973164507。
法定代表人:简新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瑞,河南众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8年8月2日生,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
被告:大名县顺亿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5MA0DP7X04W。
法定代表人:李永达,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的原告胜利园林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名县顺亿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胜利园林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大名县顺亿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告判决前,原告胜利园林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大名县顺亿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胜利园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名县顺亿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胡继根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