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22执异23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西部华旗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建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王云,女,汉族。
本院在执行***、王云与西部华旗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以本院执行裁定书中冻结异议人(被执行人)西部华旗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账户账号为:XXXXXXXXX********,该账户金额为9065933.37元,足以超出被申请人诉前保全金额962403.76元为由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法院解除对该账户外的其他账户的冻结。本院在审查中,异议人以案件已实际执行完毕,执行实施法官已实际解除了冻结为由,申请撤回本次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西部华旗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异议申请,出于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西部华旗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异议请求。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跃波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