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302执26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宝鸡市永靖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八鱼镇淡家村五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5622495027。
代表人:周永林,任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部华旗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姜谭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305607516F。
代表人:宋建强,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陕03民终92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宝鸡市永靖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西部华旗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该生效文书,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5093424.5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714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83650元(已缴纳)。执行中,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陕0302执26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文博
审判员 韩 菲
审判员 胡玲玲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管 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