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2民初5393号
原告:宝鸡市金台区佳华建筑租赁站。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XX路XX市场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10303MA6XCMUX43。
经营者:明占义,任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建国,男,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系职工,身份证号:130XXXX***********。
被告:西部华旗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2305607516F。
法定代表人:武斌,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金台区佳华建筑租赁站诉被告西部华旗建设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8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鸡市金台区佳华建筑租赁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20元,减半收取1010元,由原告宝鸡市金台区佳华建筑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冯文科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杨锦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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